司马谈《论六家要指》说: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
在现代,这个哲学体系受到多重的冲击,面临变革的巨大压力。弗雷格转向语言哲学并开分析哲学的先河。
《新华文摘》2016年第8期全文转载) 进入 韩水法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汉语哲学 。传统汉语哲学由于它的单纯性和相对的封闭性,发展出独特的思想体系,而其中的思想宝藏及其现实意义,也要在多种视野、多种方法之下来研究,才有可能发掘出来。20世纪初,罗素转向实在主义,提出分析哲学的初步思想,20年代维也纳小组建立,维特根斯坦完成他的《逻辑哲学论》,分析哲学的革命事业扬帆出海。汉语哲学在现代转向之际,尤其在逐渐开始研究和思考现代科学和现代社会之时,曾经受到陈旧的教条和意识形态的约束和限制,一度畸形发展。人类思维的哲学性质在于问题本身和处理它们的方法,而不在其他方面。
伟大的哲学家都已逝去,新的哲学先知尚未出现。汉语哲学,无论传统,还是现代,都具有正当性。儒家最高的理想是万事万物都能够在和而不同的境界中完整地展开自己,所以他既不会牺牲个体价值来追求所谓的总体和谐,但也绝不会罔顾总体和谐来树立抽象的人权标准。
这里的道理,任何人只要稍微想一想就能明白,说明它是合乎天理的。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冲突和纠纷,也同样有理在其中。你这套制度或这个社会好不好、正义与否,体现在能不能让人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所谓儒家的正义观,就是指儒家对于公正、合理社会的理论或学说。
这就和西方法权思想背后的个人主义迥然不同。在《周礼》里有一整套完备严密的关于王位继承、国家官员选拔、权力机关运作等等的规定。
我想至少有两个途径是可以考虑的:一条途径是通过分析中国历史上各家各派的正义学说(即他们关于理想、合理社会的学说),找出其根本特点,通过中外比较来阐发其中对于现代人有启发意义的内含,这是由特殊寻找普遍的途径。严格说来,儒家没有针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具体论说,中国历史上的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这与现代西方学者以人权、自由等价值为标准来评判一切的立场类似,都是一种道德论。第一、心的途径,即从良心出发来确定该采取什么立场。
正因为如此,汉学家们通常不把儒家的义翻译为英文中的just,或justice,而是译为righteousness, 或rightness。刚才老许讲到了天地良心,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说良心何在、良心被狗吃了之类骂人的话,可见良心的原则即使在现代中国人的生活中也仍然在起作用。《春秋公羊传》里讲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关于制度程序标准的典型论断,明代的大礼仪之争也体现了这一点。当我们着手这样做时,立即发现儒家在这类问题上的说法多样而混乱,几千年来自我争吵,从未统一过。
如果美国是一个规范概念,那么美国正义论就变成一个只有美国才有或一种能够体现美国性的正义理论是什么的问题,而后者往往容是说不清的,通常也不可能会被美国学者认为有多大学术价值。最后我再简单地说一下儒家或中国古代的正义论问题。
换言之,心、性、理代表儒家提出来的三个帮助人们取舍、确定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制度善恶或社会正义的途径。这样一来,在衡量社会正义或制度方面,儒家似乎同时有动机论、效果论、道德论、程序论和情境论。
将其中典型观点作一总结,我认为儒学中至少有五种不同的立场,或可作为衡量恶法或正义社会的标准。这个原则,用今天的话来说来,就是要合乎人性的需要,以人性最大限度的健全发展为宗旨。如果是史实的范畴,则中国正义论就可指中国历史上的正义学说,包括儒家的及诸子百家的正义理论。理与心不同,是更加客观化的原则。当然,美国正义论也可能被用来指美国历史上有代表性(因而能体现美国特色)的某种正义理论,被研究者认为有普世意义或重大价值。与秩序论不同,儒家亦主张在守经的同时行权。
此外,《礼记》讲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与《孟子》讲与民同乐,都从动机上说明王道政治的一个特征。什么都是你讲的,等于什么都没有讲。
因为孔子从未提倡过郡县制,后世为郡县辩护的人多从时势概念出发。以上我主要梳理了一下从儒家传统出发,对恶法、或者说是否正义社会,可能会提出什么样的判断标准。
第四种是程序论的立场。本次会议以恶法为主题,我出于应景的需要,来谈谈从儒家传统出发对于恶法、或者更广义地说对于正义社会的标准。
另一条途径是分析中国古代各种正义学说产生的历史文化土壤,说明在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土壤里,一个公平、合理的理想社会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法则之上,这是我非常感兴趣的。因此,理的原则,是否可作为在具体案例中帮人决定在上述五论中取舍的又一条可行途径? 大家会说,这里的心、性和理的途径或原则,是不是有时会互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它们背后还有没有更高的原则?我觉得儒学在这三者背后还有一个最高标准,这就是天道——天道代表着天人合一的思想。《礼记》中讲因人情而制礼,礼从宜、使从俗。儒学首先是一种道德学说,现代人常批评儒家把一切社会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
第三,符合人类全体的最高福祉。怎么办呢?我认为,历代儒家也讨论了如何把道具体化的途径,具体有三:一是心的途径,二是性的途径,三是理的途径。
《礼记·礼运》中的大同、小康思想,讲上古理想社会民风怎样淳朴,鳏寡孤独怎样受照顾,社会秩序怎样和谐,也是一种效果论。作为五常之一的义虽然也可作为王道或理想社会的实现途径,但主要是一种私德而不是公德,而正义属于公德范畴。
严格说来,这是站在现代立场、使用现代术语来挖掘儒学资源,不能说是儒家原有的观点。据此,似乎一套制度是不是正义的,不一定是因为它带来的实际效果,而是由于它合乎某种道德标准。
这两条途径都试图结合史实维度和规范维度,但规范维度只是建立在对史实维度深度挖掘的基础上。儒家其实还有一个传统,认为衡量一个制度是否合法、或一个社会是否正义,看它是否严格地遵守规矩。心的途径叫人回归良心来判别是非,它是否可作为在具体案例中帮人决定在上述五论中取舍的一条可行途径? 第二、性的途径,即根据人性需要来确定该采取什么立场。孔子、孟子皆讲到权的问题,董仲舒进一步讨论到常与变的关系,即不能死守经典和圣训,还要适时权变。
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所作的总结,古典儒家似乎并没有明确这样总结过。从先秦到两汉,三纲五常的提出确似找到了衡量一个社会、一套体制是否合理的道德标准。
第一种是动机论的立场,即从主事者的动机出发来评判一个制度或行为。在任一特定案例中,他肯定认为只能采取其中一个立场。
汉儒董仲舒《春秋》决狱时主张原心定罪,就是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动机而言的。我想儒家和西方法学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路是有一些区别的,西方社会科学中也有动机论、效果论,也有道德论、程序论甚至情境论,但很少有西方学者能像儒家这样的强调天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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